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以及相关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