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协同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