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协同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