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