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可以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