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可以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