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