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能源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发展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