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鼓励培育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服务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