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