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