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销售、使用和维修第十三条有效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农业机械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业机械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