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创新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确定、公布,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经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鼓励结合我省果业、畜牧业、茶叶、蔬菜等主导产业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研发推广适地化、适产业化农业机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