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销售、使用和维修第十四条有效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规定,对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