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规定,对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