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水利、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节水规划的修改,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原编制程序组织修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