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条有效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拟订本省境内渭河流域节水规划,指导流域节水工作,依法行使渭河流域节水监督管理职责。汉中、安康、商洛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协作,协同做好本省境内长江流域节水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流域节水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