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拟订本省境内渭河流域节水规划,指导流域节水工作,依法行使渭河流域节水监督管理职责。

汉中、安康、商洛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协作,协同做好本省境内长江流域节水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流域节水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