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本省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各设区的市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