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设输配水管网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