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采用先进的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