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作为约束性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用水结构。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工艺改造,提高用水效率,达到用水定额国家先进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本省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