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作为约束性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用水结构。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工艺改造,提高用水效率,达到用水定额国家先进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

本省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