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加强对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供水管网监测水平,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采取措施控制管网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