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陕北、关中、陕南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等情况,科学制定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核定用水计划、审批取水许可、开展节水评价等节水管理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