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加强对用水、节水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