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推进压载水和沉积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定期评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应当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相衔接。

新建码头、船舶修造厂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