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视频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保存视频记录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未使用规定的电子联单或者未如实填报的,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