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有效铅封、盲断或者擅自启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