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视频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保存视频记录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未使用规定的电子联单或者未如实填报的,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