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区域合作第四十一条有效推动建立厦金两地船舶污染防治沟通协调机制,探索与金门地区建立低碳示范航线以及配套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