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区域合作第四十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船舶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漳州、泉州市有关部门加强协商,推动共享以下信息:(一)船舶污染物排放和监测信息;(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使用信息;(三)船舶污染物跨行政区域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管与服务信息;(四)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五)岸电设施配置数据信息;(六)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七)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