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区域合作第三十九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船舶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漳州、泉州市有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联勤联动,探索在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衔接、应急响应、信用惩戒等方面形成一体化机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