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内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