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内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