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发展、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海关、消防、海警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