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区域合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与漳州、泉州市人民政府完善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