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和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燃料供受、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保持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建立联防机制,实现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前款规定的单位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