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