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经公布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优化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设备库,为专业清污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以及专业队伍培训、交流提供支持保障,鼓励船舶污染应急清除社会力量建设。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