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船舶水上修造和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制定的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应当包含防治污染相关内容,并明确作业活动中防治污染管理的主体责任以及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