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减污降碳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应当降低水下噪声,不得排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