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应当降低水下噪声,不得排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