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减污降碳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开展可能发生船舶污染物泄漏风险的作业活动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作业单位说明船上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和位置等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