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减污降碳第二十三条有效船舶运输货物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作业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避免有毒有害气体外泄、抑制扬尘等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