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船舶运输货物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作业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避免有毒有害气体外泄、抑制扬尘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