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减污降碳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及残渣储存和处理情况。禁止将闭式废气清洗系统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排放入海或者进行海上焚烧。禁止在厦门海域使用开式废气清洗系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