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减污降碳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船舶在厦门海域使用焚烧炉。船舶不得持续排放黑烟,具体实施细则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