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减污降碳第十三条有效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