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