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支持清洁能源、新能源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规范要求的休闲旅游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场所、站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