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便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回应及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规定时限直接办理或者按照职责转办,及时反馈结果,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