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并及时总结复制、宣传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
兰州新区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等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