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