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细化量化裁量标准,持续推进行政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开展执法工作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