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企业注销、财产接管与处置、职工安置与社保转移、税费办理、信用修复、风险防范、融资支持和信息查询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拯救价值的困境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流程,提高企业破产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