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支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才在服务经营主体涉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作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