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