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河湖林田长制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承担河湖林田长制日常工作的机构。
各级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资源整合,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河湖林田长决策事项拟定年度工作任务;
(二)督促和协调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三)承办河湖林田长制督查、考核工作;
(四)协助河湖林田长做好巡查等日常工作;
(五)统筹编制一河(湖、林、田)一策方案,建立一河(湖、林、田)一档;
(六)指导和督促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健全工作机构,对接国家、省河湖长办、林长办、田长办的工作事项;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